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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:购房和人才安置实行全球限购

2021-9-22 编辑:采编部 来源:互联网 
  导读: 央广网北京9月21日消息(记者 门庭婷)近日,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《关于调整我市购房政策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》,对海口市购买商品住房和人才落户政策进行调整。 具体内容如下: 一、购房政......

央广网北京9月21日消息(记者 门庭婷)近日,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《关于调整我市购房政策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》,对海口市购买商品住房和人才落户政策进行调整。

具体内容如下:

一、购房政策调整事项。

(一)落户海南省的人才。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,方可购买第一套住房(含二手住房,不含产权式酒店,下同);在第一套住房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满36个月,方可购买第二套住房。

(二)未落户我海南省的人才。本人家庭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,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,可购买1套住房。

(三)非海南省户籍人员。不再区分限购区域与非限购区域,实行全区域限购。非海南省户籍家庭购买住房,须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,且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,可购买1套住房。

(四)离异人士。对夫妻离异的,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,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海南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。

二、人才落户政策调整事项。海口市人才落户按照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》(琼府(2017)66号)有关规定执行。

三、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(A、B、C、D、E类)在海口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。

四、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落户的各类人才,其在海口市购买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。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按规定购房的,可凭购房协议、付款凭证等资料继续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手续。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《准予迁入证明》的人才,可继续办理落户手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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